一、备案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程序: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备案所需材料到省建设厅备案,对备案材料合格的颁发《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陕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再需从事相关业务的,应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备案。
三、备案所需资料:(备案资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1、《陕西省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陕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进陕单位及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在陕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建设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印件;
4、拟在陕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5、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7、机构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8、单位介绍信;
四、办理地点及联系方法:
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9楼66号
电话:029-87292026
五、其他: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