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本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勘察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推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定额、费率等文件,会同省计委联合下达;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六)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及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七)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制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指导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